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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可知,公办幼儿园的法律性质为事业单位,举办者是,依靠财政经费办学,大部分教职工有编制。但“ 民转公”过程不应该是简单派一个有编制的园长去接管民办幼儿园,这其中有:“民转公”协议的签署,原办学主体的注销,新事业单位的设立,编制名额取得,财政经费的支持,人事(劳动)合同的签署,学生的平稳接手以及学位的增加,学费的减少,教学质量的提升等等。而在具体 “民转公”过程中,应该给予民办园哪些支持和理解?
关于赔偿
2020年底,实现公办园比例50%,相关政策明确“鼓励提前转为公办幼儿园”,并对主动申请民转公的幼儿园有不同程度的补偿。
某市民办幼儿园表示,在主动填写同意转公办的意向书后,希望 按幼儿园投入成本给予补偿,尽可能接收所有教职工,不想自己的员工为此失业。
对此,在民办幼儿园转公办的过程中, 是否应对原民办幼儿园给予更多关怀与理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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